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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3-19 10:57:51 點閱: 239 (721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主旨: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章。

四、召集規則。

五、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緩召處理時限:

()公告:民國115316日至115415日。

()宣傳:民國115316日至115430日。

()受理申請:民國11541日至11510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影本、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等證件。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

()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1510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1161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本校人事室清查申報,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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