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2-28 10:37:48 點閱:28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2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50068381號函暨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育孫留職停薪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且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修正條文第四、五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