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2-13 14:51:49 點閱:6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2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50061700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並促其自主健康管理,爰修正旨揭規定,並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增修規定如下:
(一)提高健康檢查補助額度之人員:
1.「本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1 萬元。
2.「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及「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工友 (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中央機關(構)員工一 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 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
(二)增加健康檢查補助運用彈性之人員:本縣警察局40歲以上具高風險職務並實際從事外勤工作員警及消防局40歲 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增加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1萬 2,000元之彈性運用規定。
(三)因應地方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增修健康檢查補助適用之人員:
1.新增「副秘書長」職務,適用每年受檢1次補助1萬 6,000 元,或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3萬2,000元規定。
2.原組織編制為「秘書」(總核稿秘書)職稱修改為「主任秘書」,仍適用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規定。
三、為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瞭解本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內容,檢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