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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6 10:51:49 點閱: 132 (686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40459254號書函暨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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