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相關權益,請貴校依說明加強相關宣導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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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5-10-15 0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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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164號函辦理。 |
二、 |
有鑑於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以下簡稱族語教支老師)跨校授課時,需多花費通勤時間,爰請貴校於調配族語教支老師時,宜妥適評估其工作負荷及校際距離,使課程間應具足夠銜接及緩衝時間可用於通勤。學校於整體盤整後,如仍無法協調族語教支老師實體授課,可善用直播共學,以減輕族語教支老師奔波之辛勞。 |
三、 |
重申有關族語教支老師所涉勞、健保事宜,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學校應於族語教支老師聘期開始到職之日辦理加保,於聘任期滿離職之日辦理退保。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爰請宣導族語教支老師投保後之權益;如發生「勞工保險條例」所述之保險事故,亦請告知族語教支老師或其家屬依條例請領保險給付之相關事宜,並提供必要諮詢及協助,使其安心,並維護其權益。 |
四、 |
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係由學校於聘任期間按月發給;惟薪資發放日等鐘點費支領方式,屬聘任學校之權責事項,爰請學校應於聘約明定發薪日期,並依約按月發給,穩定支持教學支援老師安心從事教學工作。 |
五、 |
為建立原住民族語老師友善之授課環境,請主動提供原住民族語老師友善合宜之教學、休息及備課空間,俾使原住民族語老師感受到學校之尊重與支持,能更加順利進行族語教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