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08 10:16:37 點閱:7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30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00300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三、 |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