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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公告 ] 本校正式教師職前如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且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並請於114年10月17日前告知人事室~
張貼日期: 2025-10-08 09:18:17 點閱: 100 (674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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