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1份。
[重要]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一案。
張貼日期: 2025-05-28 17:16:37 點閱: 291 (629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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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