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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3-10 14:27:12 點閱: 379 (602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114.3.10 府教學字第1140086996號函)

主旨: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35日台內戶字第1140241171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16點規定略以,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三、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本府依據內政部11419日台內戶字第1140240237號函於114114日以府教學字第1140017824號函請各校於接獲內政部查詢電話時,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惟因有學校反映透過電話查詢,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爰修正旨揭案件查證方式,改由內政部承辦人員傳真(格式如附件)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屆時請各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俾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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