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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詳如附件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4-23 16:05:35 點閱: 246 (486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4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3013929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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