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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學校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6-09 15:58:57 點閱: 410 (379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112.6.8府教學字第1120221523號函)

主旨:有關學校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530日臺教文()字第1122501861A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6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2466A號函辦理。

二、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並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前往相關連結網站 (另開新視窗))填報。

三、如貴校有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確實落實填報作業,並務必將填報作業列入業務交接範疇,避免因人員異動未落實填報作業。

四、系統填報請詳操作手冊(附件1)及檢核表(附件2),或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24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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