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檢送銓敘部民國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 影本1份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8-30 07:58:01 點閱: 420 (291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 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 者,不得兼薪。……(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 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 級機關(構)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 「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者。

二、茲以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諮詢、研究等 目的而設置,依服務法第15條立法意旨觀之,該等職務尚 非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範圍,爰作成旨揭本部 111年8月19日令釋以為補充規範。又對於公務員擬兼任之職務,是否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宜由設置該 職務之權責機關(構)加以認定。

三、另為配合旨揭本部111年8月19日令釋之補充規定,本部業 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本部全 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 Node=646&Type=1&Index=5),併請貴機關(構)嗣後辦理所 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 正後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