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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1-11-11 16:24:02 點閱: 566 (208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110.11.11府教學字第1100403374號函)

主旨:「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前往相關連結網站 (另開新視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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